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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才:中国象棋棋谱版权确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摘 要: 中国象棋棋谱作为对弈活动的记录具有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属性。中国象棋活动更多的属于艺术创作而非纯粹的体育竞赛, 棋谱能够通过记载对弈过程表达对局者的思想感情, 双方对局者在对弈过程中的独创性也可以借助棋谱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因此,对中国象棋棋谱作品形成的图库确立著作权保护, 对于充分保障象棋棋手的智力成果、多角度挖掘棋谱潜在的经济价值具有不言而喻的非凡意义。
   
      关键词: 中国象棋; 棋谱;独创性;著作权法;著作权
 
      中国象棋是我国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中国象棋棋谱是记载参与棋局的对弈活动的书面载体, 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 因此初步具备成为著作权(即版权)保护对象的基本条件。中国象棋作为一种特殊的表达感情和思想的方式, 在对弈过程中棋手无声的交流反映出对象棋、棋盘甚至人生的理解。本文旨在探寻中国象棋棋谱的作品性,以期通过明确其隐藏的真实法律属性来促进其自身经济潜力的最大开发与合理利用。
    
      我们知道,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必须是“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于是乎,在认定中国象棋棋谱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中,至少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中国象棋属于艺术还是竞技的问题;中国象棋棋谱是思想还是表达的问题;另外, 对弈双方在下棋过程中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必须在此予以探讨、揭晓。
 
     一问象棋棋谱:是艺术还是竞技?
 
     中国象棋实际上属于我国传统四大艺术形式琴、棋、书、画中“棋”的一种(拙逸道人在《引》中曾有“棋分围、象”的论述), 有其独特的艺术生命力。进行中国象棋对弈不仅是争取对局的胜利,也是对局双方精神交流的重要方式。因此,中国象棋更多的具有艺术的成分而不是纯纯粹粹竞技活动。我们对体育与艺术的划分, 也不能仅从欧美文化去妄加判别。事实上, 选择下棋具体着法的是棋手, 他不只是单纯地为了胜负而选择棋着的位置, 而是可以根据盘面行棋, 体现出一定创作性的。因此象棋棋谱着法可以表现出很新奇的想法, 并且成为艺术欣赏的对象—— 这种欣赏并不是其作为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 而是根据象棋棋理所体现出来的诸多传统文化思想。因此即使棋谱具有作品性的见解, 也不是要把棋谱认定为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 这种意见忽视了中国象棋的艺术性并非体现在视觉上的美感, 而纯粹是行棋背后对于中国象棋的深刻思考和由此产生对自然和人生的独特理解。如果将竞技比赛结果作为实用性的体现, 那么由于实用美术作品的美术部分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否定兼具艺术性和竞技性的中国象棋棋谱的作品性质也是不恰当的。
    
    二问象棋棋谱:是思想还是表达?
   
中象棋谱所体现的对局者思想是丰富多彩的,无数名家的对局是用各自独特的方式表达这种思想。例如, 中国象棋中有一种叫做“将军”的基本战术(笔者注:本战术国际象棋里亦有,只不过国象中的“王”没有九宫限制),是指下棋时直接攻击对方的将或帅, 其目的在于争取全盘的最终胜利。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走法,何时去“将军”,用哪个子或者那几个子配合“将军”,走到哪个位置去“将军”,是否选择“连将”?则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问题, 而要涉及到庞杂心算,从而成为棋手的思想经过战略考量后的具象。古谱《适情雅趣》中“春雷惊蛰”(第7局)、“赢缩无常”(第171局)、“历诛四冠”(第255局)的精妙杀法既是错综复杂的,又是令人拍案叫绝、叹为观止的。《著作权法》中作品表达的思想、 感情可以带有崇高的哲学性。棋谱确实蕴涵了棋手的胸怀气度或哲学观念, 被视为棋手的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在一局象棋棋局中,虽然随着棋局的发展,下棋的中局选择余地越来越小(中国象棋通常历经开局——中局——残局三个阶段), 但是并不妨碍棋手在各种环境下表达自己的独立思维, 在各个阶段中展现对局者的思想和气度。而且, 中国象棋棋谱已经能够独立表达棋手的思想, 并不需要借助棋盘之外的其他人物或手段, 因此具备了满足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当然, 对棋谱作品的合理使用也可以作为自由利用他人棋谱下棋的抗辩理由来发挥作用。
 
     三问象棋棋谱:是借鉴抑或独创?
     中国象棋的中局素有“千古无重局”的说法,因此,通常没有两盘完整的对局是完全相同, 对局者在进行棋局对弈时有足够的空间充分表达自身对中国象棋的理解。对于已经完成的棋局,中间有借鉴他人下法的情况, 并不应当妨碍其享有著作权。但是, 对于没有完成的棋局, 则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来加以判断。
     中国象棋对弈过程中, 对局者通常会借鉴前人的经验,从而在特定对局中选择最为有利的落子位置。笔者认为,棋谱所展现的棋手中国象棋水平高低不是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也不同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值得注意的是, 在棋谱形成的过程中, 作为记载对弈过程的载体, 中国象棋棋谱足以反映对弈活动的整体过程, 而不同于仅对比赛结果进行的记录, 因此中国象棋棋谱的独创性并不在于记录活动只是记载比赛过程, 而是由于对弈和形成棋谱的过程体现了对弈者的思想情感。棋谱不同于比赛成绩, 其价值并不在于结果本身而是对局过程。因此, 中国象棋棋谱的作者是对局者而非记录者。不能认为棋谱仅仅是对比赛进程的记录而否定其成为作品, 否则将混淆创作作品和复制作品的界限。
 
      小结
      中国象棋棋谱的著作权保护是中华古代传统文化与现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的完美典范, 也必将对两者的发展和融合起到促进作用。中国象棋棋谱具有成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 并且能够在保护的过程中推动其得到更为广泛而有效的传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 中国象棋活动更多地属于艺术创作而非单纯的体育竞赛, 现代中国象棋比赛的发展不应忽视其文化属性。对局者的思想和感情能够通过记载对弈过程的棋谱加以表达, 而双方对局者在对弈过程中的创造性不仅为中国象棋爱好者所期待和欣赏, 而且中国象棋的魅力就在于能够通过研究棋谱获得精神上的愉悦, 而作者的独创性可以借助棋谱得到完成而充分体现。因此,对根据中国象棋棋谱确立著作权保护, 不仅可以为充分开发棋谱的经济价值提供保障, 同时可以为中国象棋爱好者提供更好的棋谱服务——毕竟,中国象棋棋谱的研究和中国象棋事业的蓬勃发展,不能仅依赖于特级大师、专业棋手与象棋爱好者的个人钻研、努力,更重要的是,需要一种日臻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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