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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1.权利证明:

□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申请外观设计备案的,还应提交专利公告附图);
□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载有申请人名称的专利维持费收据的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的签发日期距申请备案日期一年以上的);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限境内工商企业);或者
□公司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限境外工商企业);或者
□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限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
3. 代理授权委托书:
4. 合法使用人名单:申请人授权实施有关专利以及进出口有关商品的企业名单。
5. 有关图片:合法或侵权商品以及包装式样的照片或图片。照片或图片上的专利特征应当清晰和醒目,必要时可予以标记或附文字说明。
6. 侵权嫌疑人情况:申请人已掌握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名单、侵权商品的特征以及获得的初步证据。
7. 权利争议的说明:限申请人和他人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或者诉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提供有关起诉状、答辩状、撤销或者宣告权利无效的申请书、答辩书等文件。
8. 其它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如何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一、简要说明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多个注册号);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5、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评估价值;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押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局对该质押申请不予受理。
3、质押期限不超出质押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质押多个商标,质押期限不应超过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
4、申请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 请书补正后交回或邮寄给商标局
5、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或者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6、出质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申请质押。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押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质押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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