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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楠:调解——发展民族品牌的有效助推器  
      
 

 

     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民族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民族企业既面临着开放市场所带来的无限商机,也面对着新的市场环境、新的商业平台、新的竞争规则下的多重挑战。随着民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各种侵权纠纷也随之产生。面对来自国际、国内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民族企业如何以准确快速的应对方式及时停止侵害、挽回损失,继续发展?传统的解决方式在新形势下是否还能应对?本文通过分析民族企业所面临的种种侵权问题,研究各种解决侵权途径的优缺点,证实调解在应对民族企业遭遇侵权问题时的作用优势,探讨将调解作为应对侵权问题的主要手段的必要性。
一、 中国民族企业发展中面对的侵权纠纷问题
1、国际市场的冲击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夜之间,中国的民族企业被推到了国际贸易大竞技场的场地中央。加入世贸,让中国的民族企业迅速与国际市场接轨,衍生出了无限的商机,同时也将尚不成熟的它们抛入了更加残酷、恶劣的竞争中。入世前尚不成熟的市场环境给了很多民族企业特殊的生存空间。市场的不开放、政策的倾斜、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时间尚短、规模不足,市场处于半混沌的状态,联想掌门人柳传志曾经非常形象地将这一时期的市场环境形容为“沼泽地”。在这片“沼泽地”中,中国民族企业游离于世界经济大环境之外,独享一片世外桃源。
而在入世之后,中国市场与世界经济大潮全面汇流,民族企业迅速被推上了竞争的风口浪尖。国际资本越发意识到,中国市场的价值并不仅仅局限于丰富的原材料和劳动力资源,其广阔的市场前景蕴藏着巨大的价值。于是国际企业开始大幅调整策略,抢滩中国市场。为完善在中国的整体布局,国际企业纷纷打出了“本土化”的旗帜,矛头直指中国民族企业。不仅仅是战略上对民族企业进行围剿,具体战术上也是明枪暗箭、花样翻新,这直接导致了自入世之后国际企业对中国民族企业侵权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具体的侵权方式有:
1)域外抢注中国传统品牌、老字号的商标商号。比较著名的案例有:
“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一名荷兰人注册;
“红星”二锅头酒在欧盟、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等国家被一家英国公司抢注;
“杜康”酒、“GONGHUA”链条在日本被抢注;
“长虹”电视在泰国被抢注;
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的“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和英国都曾被抢注;
“QIDI”电器、“DETON”音响在印度尼西亚被一代理商抢注;
“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
“龙井茶”、“碧螺春”、“大红袍”、“信阳毛尖”等多个茶叶的名称在韩国被一茶商注册为商标;
“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
“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被抢注;[①]
国际企业在域外抢注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不仅截断了这些企业的海外发展渠道、占据了这些企业的海外市场,更变本加厉,以抢注后的商标商号反攻中国国内市场,反而使本身拥有这些商标商号的民族企业面临着使用权上的侵权纠纷。许多民族企业对此应对不足,往往通过高价支付“赎身费”、使用费及被动合作的方式进行妥协,付出沉重的代价,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甚至是生存。
 
2)在并购中国企业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2004年以来,由于我国积极兑现加入WTO的承诺和进一步加快国内企业的改革步伐,国外资本在国际投资第五次并购高潮的推动下,纷纷采取并购方式进入我国,而且直接并购我国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如一汽轿车被德国大众并购,四川长虹被荷兰飞利浦并购,美菱电器被德国西格玛并购等。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资本并购中国民族企业很多时候并非乐善好施,带动中国企业共同做大做强,而是意在整合中国市场,获得民族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技术。在并购过程中和并购后,往往出现大量违法、违规的非正常商业行为,如以完成并购为条件非法获取技术信息、商业机密;串通相关人员恶意降低被并购企业价值以节约并购成本;债务、债权非法转移等等。中国民族企业作为被并购方,往往失去话语权,成为国际企业盘上的棋子,手中的筹码,即使被侵权,其权益也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
2、国内市场的冲击
1)假冒伪劣产品对民族企业造成的影响
国际上面临诸多竞争和打压,在国内市场上,中国的民族企业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首当其中的,就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影响。
所谓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而伪劣产品则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与伪劣通常是相互伴随的,假者,质必劣,劣者,名必假。假冒伪劣产品对民族企业的侵害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这些假冒伪劣产品打着民族企业的知名品牌的名号流入市场,被消费者购买,不仅会对该企业正常的产品获利造成直接影响,在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后受到伤害的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心中,该企业的品牌信誉度也会严重下降,直接导致消费者对该企业失去信心。
2)山寨品牌的仿制和变造对民族企业的影响
除去非法市场的蚕食,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民族企业同样面临巨大挑战。相同的市场领域中,这里不得不提及的就是山寨品牌这一概念。山寨品牌与常规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所不同,游走于法律界定的真空地带而独立存在。所谓“山寨品牌”,是我国本土市场培育期中产生的特殊品牌族群。往往由一些有智慧头脑型的民间人士,为满足那些受消费能力限制、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品的群体对某种欣赏的产品(包括文化产品)的消费欲望,或者因为市场存在着的一种固有的产品因为长久没有创新和换代,而通过“复制、模仿、学习、借鉴和创新改良”的方法,推向市场的一种“快速、满足平民、适销对路、具有多功能性低价位”的品牌产品。山寨品牌通常打着与知名品牌相似却不相同的商标和商号进行运营。他们借用知名品牌产品的品牌特征,节省了研发费用,其价格只有正规产品的五分之一甚至更低。加之山寨产品虽然普遍材质和做工会稍逊一筹但往往功能繁多、外观新潮,从而得到中低端消费者的青睐,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也就是说,山寨品牌通过牺牲部分的产品质量、减少产品研发的投入、杂糅知名品牌的特点等方式,通过价格上的绝对优势赢得市场竞争。民族企业应对山寨企业的侵权纠纷一般出现在产品的标识、外观和技术上,由于山寨企业具有“高深的游走性”和“巧妙的边缘性”,民族企业被侵权后往往陷于确认难、取证难、追偿难的两难境地。
二、纠纷解决方式的利与弊
国际上虎视眈眈,国内则群狼环视,面对种种侵权纠纷,民族企业在夹缝中艰难前行,举步维艰。迅速、全面地解决这些纠纷,使企业能回到正常运作的轨道中来是民族企业共同的愿望。然而目前国内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健全,各种解决方法各有利弊,使企业方在选择时经常左右踌躇,举棋不定。
1、政策性保护
政策性保护具有强大的保护效力,但往往只能从宏观上进行管理,无法准确应对具体的侵权问题。而且寻求政策性保护也有可能造成有违市场规律的法律及政策的出现,在入世的大环境下,无疑是授人以柄。何况寻求政策性保护还要遭遇政策的研究时间问题、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等等,被侵权企业无疑是等不及也等不起的。
 2、诉讼
诉讼是目前公认的常规侵权纠纷手段,同时也是十分有效的途径。诉讼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保护,有强制性且能解决具体的侵害问题。但很多企业在遭遇了侵权纠纷后不问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和侵害行为的严重性,立即便选择诉讼进行解决,就并非完全明智了。诉讼是需要一定过程的,往往面临着程序复杂、诉讼周期过长的问题,无法在第一时间停止侵害行为。而且随着侵权行为的新颖化复杂化,造成诉讼中举证难、认定难、审理难度加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局面。而且,事后的追偿也往往面临执行难的困境。如涉及到国际诉讼的追偿通常牵连甚广,而对一些假冒伪劣企业和山寨企业进行追偿则会陷入对方规模小,根本无力补偿损失的局面,甚至有时候索性销声匿迹,让被侵害的企业空拿着一纸判决书却无法受偿。
3、仲裁
仲裁在近几年也渐渐成为了企业所接受的一种侵权纠纷解决途径。众所周知,仲裁的优势就在于当事人自治原则。无论仲裁的事项、机构、程序、地点、适用等都可以通过约定进行确定。同时,由于仲裁采取非公开审理,保守了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所以,也有很多企业乐于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但随之而来暴露出的仲裁的弊端也很突出。如必须有纠纷双方在事前约定的完备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条款,如果约定不够完备明确,便大有空当可钻,更不用说还有如果出现没有事前约定的情况。而且仲裁有时也不具有终局裁决的效力,也没有必然生效的效力,很多时候会由于仲裁程序的瑕疵,一方当事人就启动诉讼撤销仲裁的程序,造成企业空耗时间精力,陷入诉累。
三、调解
诉讼与仲裁之外,调解也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施米托夫在《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一书中曾有过“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的精辟论断。在纠纷已经发生的前提下,选择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着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1、调解有自愿性。调解是一种调剂手段,没有强制性,但可以迅速地达成双方意思的共识,调解双方一直都拥有自身的主动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2、调解具有灵活性。调解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与仲裁相比,不仅调解的机构、程序、地点、适用等可以约定,而且途径、内容、结果等也都可以以当事人便利、迎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需要而定,不必受法律的过多干涉,在赔偿时可以商定更灵活有效的赔偿方式。
3、调解还具有时效性,在程序上没有诉讼和仲裁繁琐。如双方可以协商即刻停止侵害,具体赔偿责任和方式容后再议,也可以一次性将侵害停止、赔偿责任和具体数额一次性约定,在时间上给予了被侵权企业最有效的保护。
4、调解同样具有隐私保密性,能保障相关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也能保障相关企业的形象不受损失。
5、调解成本低廉,各方多赢。适用调解来解决侵权纠纷,被侵权企业无论从时间上、成本上、精力效益上、价值效率上、综合费用上都可以获得较好的维护,而侵权方也可以通过调解获得一个可以为本企业所承担的赔偿方式,甚至寻求到新的发展机会,双方都可以化被动为主动。
   曾经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恒生”、“恒升”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就是运用调解的模式得到最终解决的。
生产“恒生”牌电脑的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 “ASCEND恒生”和“恒生”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是“恒升”商标的注册商标人。
  2001年11月7日,注册在先的恒升远东集团以“ASCEND恒生”、“恒生”两个商标与“恒升”商标发音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双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为由,将恒生公司和金恒生公司告上法庭。次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恒升远东集团的诉讼请求。恒生公司和金恒生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积极合作、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书中相互承诺,因注册、使用“ASCEND恒生”和“恒生”商标引起的纠纷已获解决,不得再相互追究。
   双方还承诺,恒生公司和金恒生公司对“恒升”商标给予充分尊重,同时恒升远东集团确认对恒生公司注册的“ASCEND恒生”和“恒生”商标的合法性不持异议,并承诺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ASCEND恒生”商标注册不当的申请。恒生公司和金恒生公司向恒升远东集团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作为补偿。
  另外,恒生公司和金恒生公司还承诺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避免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包括在广告宣传中、商品包装上,以改变字形、添加色彩、附加短语等方式突出、强化“ASCEND恒生”和“恒生”商标的含义,使相关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进行有效区分。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侵权争议双方经历了几乎半年的时间投入诉讼过程当中,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多方面的一致。双方不仅获得了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态度,保持了未来可能的合作渠道,也有效解决了关键的侵权问题,并对各自运作品牌的方式做出了改善,这就是运用调解解决企业侵权纠纷所能达到的灵活、有效且多赢的效果。
 
运用调解来解决侵权纠纷,对民族企业的发展来说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如应对国际企业抢注民族企业商标商号的侵权纠纷,传统的解决方式冗长且效果不佳,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不仅节约了时间和成本,还能促成与国际企业的有效合作,双方品牌共享,资源互通,达成双赢。
民族企业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时,通过调解的方式迅速解决争端,寻求最好的协调方式,不仅有利于企业之间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还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合作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维护国内民族产业的整体利益。如在IT界曾轰动一时的华旗朗讯专利侵权纠纷。双方在电子闪存领域都是民族企业中的佼佼者,却由于专利纠纷多次对簿公堂,还将其他闪存品牌卷入其中,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最终经过电子商会介入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就完善行业标准、促成产业联盟等问题达成一致,约定携手同创,一致对外,维护闪存市场民族企业整体战略,成为当时的一大盛况。
面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侵权,调解同样可以发挥其效果。通过调解,能迅速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损失减少的最低,有利于企业迅速调整战略布局,恢复生产。而灵活的赔偿方式让侵权方不至于因为资金断裂而“赖账”、“消失”。双方通过调解协商,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的赔偿途径。同时化不利为有利。调解若成功,可以保持双方良好的关系,创造未来可能的合作途径。
应对山寨品牌的侵权纠纷,调解同样可以发挥它的作用。山寨品牌的出现,的确对民族企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但存在即是合理,山寨品牌的出现加重了民族企业的压力,也迫使民族企业思考出路。民族企业应对山寨品牌,大可不必动辄对簿公堂、喊打喊杀,“招安”山寨品牌便是一个很好的了结方式。招安对于山寨和民族企业应该是双赢的。让企业方和山寨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通过调解的方式,向山寨“寨主们”陈说利害,使其明确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向企业方提供意见,使其发现山寨品牌的闪光点和其对本企业可能造成的促进作用,促成企业吸收山寨品牌。山寨中不乏人才和想法,而山寨的消失对企业的意义更不必说,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圆满结局。
调解也并非是解决民族企业面对侵权纠纷时的百用灵药。调解同样有自己的局限性,比如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没有有力的制度保障,随意性过强,调解结果不具备强制性等。在应对具体纠纷问题时,企业能够有效地将调解手段与诉讼和仲裁的结合也是十分必要的。总之,面对时下纷至沓来的各类侵权纠纷,民族企业能够灵活使用调解这一手段,解决问题,创造机会,促进生产,是一个企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规范成长、健康发展的有效的、也是必须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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