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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振宇:浅析驳回商标复审  
      
 

 

  【内容摘要】

驳回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正文】

一、什么是驳回商标复审

驳回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二、驳回商标复审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驳回复审的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行政执法机构,级别相同,互不隶属,在职能上互有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同是商标确定权行政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比如,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经商标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做出与商标局相反的决定,商标局必须执行。

之所以设立商标复审程序,其中一点就是商标复审作为商标局审查和裁决的积极补充,相当于商标局的一个复议机构,为相关权利人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维护和保障商标申请人和相关权利的切身利益,这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

三、申请驳回复审的条件和理由

一个商标由申请人提出注册后,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审公告,对于其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申请人在提出驳回复审中应当根据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具体理由提出,实践中驳回复审的理由主要包括下述理由:

1、申请复审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2、申请复审的商标没有违反了《商标法》第1011条的任何一条及第12条规定;

3、申请复审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4、申请复审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

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

四、申请驳回复审的作用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

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 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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