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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瑞华:企业如何成功应对注册商标驳回  
      
 

 

      商标,俗称品牌,是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能够成功注册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事实上并非所有企业能一次性成功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驳回的情形时有发生。

注册商标驳回是商标申请人(本文主要指企业)递交注册商标申请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商标局以该申请商标违法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驳回其注册申请的结果,注册商标的申请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此商标不会被获准注册,它只是商标注册流程中的一个特殊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驳回复审请求,只要理由成立,商标还是有被核准注册的可能。
一、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存在认识误区
注册商标驳回是商标注册流程中一个特殊程序,但是许多商标申请人对注册商标驳回存在认识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商标明明已经使用很长时间申请却被驳回,认为商标局审查不符合实际,商标局审查驳回其注册商标没有根据;
2、注册商标驳回复审裁定的时间与新申请一个商标的时间差不多甚至还长,费用还高500元,不如重新申请一次商标;
3、被驳回的注册商标本身就是申请人的副商标,非主打品牌,驳回就驳回吧,申请人认为这是一个没用的商标,不值得再次为其投入时间和金钱;
4、向商标局交纳了申请注册商标费用就应该是拿到商标注册证,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不应该再次收费;
还存在别的误区,但主要是基于上述四种认识上的误区,总之就是认为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是既花时间又花钱而且还不一定成功,甚至有的申请人还认为自己放弃驳回复审申请是明智之举。
 
二、存在认识误区的分析
商标的申请人存在以上的种种误区,究其原因还是对目前我国的商标制度缺乏深入的了解。本部分就存在上述认识误区进行如下分析:
1、目前我国的新申请商标制度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商标保护原则,即注册在先和申请在先。我国基本上采纳了申请在先,遵循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人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法条充分体现出我国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个商标即使使用时间很久,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可能因为有在先申请的商标而失去注册的机会,不能获得此商标的专用权,最终花落他家。
2、保留申请日是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重要意义之一
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最终目的是使驳回的商标核准注册,最终获得商标注册证。目前我国商标驳回和商标驳回复审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注册商标驳回由国家商标局决定,而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管理,由于分属不同的部门审查,所以存在收取办案费用的情形。商标申请实践中,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时间约为三年的时间,如果不服驳回复审的裁定,起诉至法院需要的时间会更长,甚至可达5、6年之久,而新申请商标的时间一般为两到三年的时间,两者相比较申请人会认为重新申请一次商标更为妥当。此种认识,恰恰是忽略了申请在先原则,忽略了申请日在我国商标制度中的重要性。
3、副商标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实践中有些申请人出于防御性保护的目的,企业的副商标也申请注册,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很强的,但是在出现副商标被驳回的情形时采取放弃的态度不可取。
截止到现在,我国商标的申请量累计已达300多万件,这个数字意味着很多商标可能已经失去申请成为注册商标的机会,在这种形势下,申请日早就占有很大的优势,副商标获准注册后进行转让、许可备案等都可以实现无形资产到有形资产的转化。
我国的商标实践中还存在商标相同和近似这一很重要的商标审查标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局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对外公布的,是商标审查中参考的主要依据。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绝对禁止性规定(如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人士进行分析,驳回复审成功机率还是很高的。
 
三、企业走出误区,成功应对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应注意事项
重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管理是企业应对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关键。
笔者曾经遇到一家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企业很重视品牌建立和品牌维护,但在一次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疏露一览无余。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呢?笔者认为以下两点应注意:
1、企业收发文要严格管理:
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有些企业会选择两个甚至更多的地点来办公,如何及时登记收文、存档、通知收件人就显得很重要。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时间为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除去整理证据材料和书写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时间,从收到通知到递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时间是很短的,所以企业应该严格管理收发文制度。
2、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事务: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所以专业人员较少,建议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或外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或人士。即使没有设立岗位,也应指定专门联络人员及时向外聘专业机构或人士反馈相关信息。
总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员和资料的规范的管理是企业成功应对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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