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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红新:萌发在创业板之首要条件初探  
      
 

 

      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同时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2009年3月31日凌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共用六章五十八条推出了创业板市场,该办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暂行办法》中出现了上市股本总额要求高达40%的降幅,这一较低的上市门槛,对于国内的企业来讲,无疑是一次新的发展机遇。同时,由于受该《暂行办法》的鼓舞,创投概念股也在当日集体走强。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因一些配套工作还需做,创业板的真正挂牌,预计要到8月份。虽然目前相应的配套规则、指引尚未出台,但是《暂行办法》已经在春天走来,就像一片待拓的庄园,需要及时准备好手中的种子,以免错失良机。透过新规,企业作为一粒种子将如何在创业板萌发呢?对此,笔者针对创业板上市的首要条件从方向性要求和前提性条件两个方面略作初步探讨。

 
      一、萌发在创业板市场的企业
    《暂行办法》的公布,首先带给公众的疑惑也许就是:什么样的企业才能走进创业板或才能更好的在创业板萌发?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走进创业板企业的方向性要求。
从基础方向上看,深交所负责人早在3月21日举行的“2009中国投资机会——苏商资本论坛”上就曾有所透露。据其称,“即将开通的创业板市场将重点关注具有三个方面优势的企业:一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并能够促使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企业;二是那些具有提升区域经济能力,能够协调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企业;三是新型农业企业。这三类企业最主要的特点在于成长空间大,经济前景预期较好。”同时,其还提到“券商在保荐创业板公司上市时,有两个和主板市场不一样的要求:一是要对企业创新能力有一个专项意见。因此未来登陆创业板的企业一是要具备创新能力;二是具有高成长性,保证每年30%的增长率;三是在市场中要具有可以持续的竞争力;四是要有社会责任感。”[①]
虽然深交所仅是一家之言,但是如若仔细分析,自主创新、有利于提升区域经济和促进新型农业企业,不也正是走进创业板的很好的胚芽吗?当然,这样的企业也还需要有一定的成长性。同时,成长不能是一时的,或者是虚无的,成长应该是建立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之上的,且应该是稳定的。据此和其他企业相比,具有上述优势的胚芽终将会有很大机会在创业板上萌发,并茁壮成长。
 
      二、企业在创业板萌发的前提条件
要走向创业板,还必须要清楚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的前提条件,这是前提。从股票发行条件上来看,《暂行办法》共用了二十九条重点从发行人、业务、管理人员、治理结构、资金管理等相关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笔者择其要点试述之。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及关注要点
企业的良好连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是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要参照指标。对此,《暂行办法》第十条做了明确的界定。
在经营和盈利问题上,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连续经营三年,[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此处可知,创业板更关注企业的既存状况。
对于资产问题,针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对于未弥补亏损问题的着重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溢价发行的原则,《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创业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这和主板市场相比,入市融资额高达40%的降幅,对于资金额相对虚弱的企业来讲,是一种入市的动力。
上述规定,仅是对企业融资及盈利方面的正面标准性规定,从另一方面来看,《暂行办法》对企业盈利的规定还从各方面做了更深入的制约。第十四条第四和第五项明确排除了两种情况:第一,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不得存在重大依赖;第二,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得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此外,从税务方面看,发行人依法纳税的同时其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③]此点,当然也包括盈利问题。
    (二)发行人的特殊条件分析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发行人,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1.发行人入资
 
    进入创业板的企业一般是经营年限不久的企业,有些企业很可能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对于这些企业,在上市前应当缴足注册资本,涉及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的,其手续应该已办理完毕。同时,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④]如果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应该尽快予以解决。
      2.发行人的业务及管理层和治理结构要求
   为保障所融资金的充分使用,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且所融资金应该主要用于该业务。[⑤]
稳定的管理团队,是发行人稳健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和主板市场一样对于管理层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拟定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需要保持实际控制人的稳定。
同时,第十九条还重点对公司治理结构做了规定,要求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且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规事项。[⑥]这点对于现有企业而言,其应该注意查核自身的状况,及时调整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而对于正在设立中的企业,则需要注重将相关制度载入公司章程之中。
     3.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由于未来经营发展的可预期性较低,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是对投资者所设定的一种保护,《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利用六项禁止性规定,将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做了明确的限定。从该条规定中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特许经营权作为企业重要资产,其相关争议在创业板市场中同样受到重点关注。对此,目前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相应保护。
除第十四条外,在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上,还应当包含是否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重大的权属争议,资产是否完成,是否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等相关问题,[⑦]也是发行人应该重点审核的内容。
      4.发行人需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发行人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的完善是企业持续盈利发展的机制性保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同时要求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一报告,增强了企业上市过程中内部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上市企业的监督及对投资者保护的强化。
发行人需要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对于所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⑧]
另外,在担保问题上,也需要严格控制。拟定走进创业板的企业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问题,不得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所谓违规,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特别需要符合公司章程中的规定。[⑨]
 
     综上所述,《暂行办法》即为创业板上市创造了条件,同时又为企业的自我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要在创业板萌发,必须要符合其所规定的发行条件,注重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的培养及内部的管理和治理。当然,更具体的规定,期待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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