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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振宇:浅议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尽管著作权人的软件办理登记后,在降低软件著作权证明难度上具有优越性,但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软件著作权的效力。那么为什么要去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的意义何在?
【正文】
什么是软件和软件著作权
软件,对于生活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的我们是很熟悉的了,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有它的身影出现,是现在大众最为熟知和使用最为频繁的一种新兴事物。从专业术语上来解释,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
软件被作者编写出来以后,就是用来使用的,使用就会产生利益的分配,那么软件作者的利益怎么来实现与保护,就是需要思考和探讨的问题。今天我们主要探讨软件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任何一种作品被创作,或者任何一种新的事物被发明,都会随之诞生一种权利,那就是著作权。软件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更是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及其意义
那么有人就问了,既然软件的著作权是伴随软件诞生的,那么为什么还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指根据国家《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国家主管机关依职权对软件进行的著作权登记活动。经过登记的软件,不仅受到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
软件著作权登记也称为软件版权登记,(1)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4)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5)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 这也就是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所在。
软件著作权登记实务问题
事件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更新甲公司的软件系统。出于工作需要,甲公司向其提供了系统软件的目标程序代码。但是,在甲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乙公司将甲公司提供的软件向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并声称由于甲公司未对软件进行登记,软件著作权不为甲公司所有;而其对软件进行了登记,故软件的著作权为其所有。在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吗?软件登记会发生哪些法律后果?甲公司可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针对该事件,笔者认为:一、该软件的著作权为甲公司所有,因为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主要采用著作权法对软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即软件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软件一旦开发完成,不管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二、软件登记的法律后果,至于乙公司提出软件系统的著作权为其所有,是对我国现行软件保护法律的错误认识而导致的。1991年国务院分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曾规定,向软件登记部门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这实质上规定了登记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但是为了符合对软件实行自动保护的WTO相关规则,2002年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否定了该条。
2002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因此,尽管著作权人的软件办理登记后,在降低软件著作权证明难度上具有优越性,但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软件著作权的效力。
三、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构成侵权。此事件中未经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将甲公司软件进行登记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甲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1、要求撤销登记,甲公司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撤销其在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2、要求软件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护,要求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乙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软件登记机构撤销登记。3、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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