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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艳杰:侵犯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未依据现行《商标法》进行注册的商标均为未注册商标,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显著性,可申请注册商标,但是所有人基于种种原因没有申请或者正处于申请程序还未获得批准的商标;
(2)本身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或者根据现行商标法不能申请注册或者申请被驳回的商标。
依《商标法》规定实行的商标注册制度,主要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开展的,因而,如何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常被忽视。如果未注册商标存在作为商标被有效使用的事实状态,不论商标是否满足商标注册要件进行了注册,其均可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法律的保护。笔者结合实例对侵犯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及保护方式进行论述。
案例
      1999年原告甲公司在传统火锅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形成了“不蘸小料涮羊肉”的食法;至庭审日,“小肥羊”全国特许连锁加盟店已发展至616家,原告的企业字号“小肥羊”已成为“不蘸小料涮羊肉”食法的特有名称,并成为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被告乙公司原生产“蜀都川老板”火锅汤料,2000年在“小肥羊”成功后,便大量生产“小肥羊”火锅汤料。原告诉称:被告乙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攀附知名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搭车”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主体及其来源产生了误认;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查实,1999年成立的包头小肥羊酒店,于2000年变更登记为包头小肥羊连锁总店, 2001年登记成立了甲公司。被告乙公司原来生产 “蜀都川老板” 火锅汤料,后来改为“小肥羊”,字形字体与原告的“小肥羊”一样。
       案析
      (一)现实中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是指,注册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经知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行为。
主观上的恶意性,即注册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未将其注册,而抢先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①被抢注的商标。如果被抢注的商标是公众熟知的商标,无需依靠其他证据即可确定抢注者主观上具有恶意。②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敲诈被抢注者,要求原使用者高价收回,即可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③主体方面。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两者位于同一区域或相距不远,前者不可能不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认定“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2、仿冒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冒未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无其他合法依据,擅自使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  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仿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仿冒他人品牌,利用他人的品牌和竞争优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但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利益,还会使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 抢先进行其他注册的行为。
      即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人把未注册商标注册为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记或智力成果权的行为。目的在于用其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来对抗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侵权指控,造成商标权利与他知识产权的冲突,目前,不同的法院对这种权利冲突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方式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主要有:
     1.若已为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可通过《商标法》禁止他人抢先注册。《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若未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一部分,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其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也可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侵权之诉。
上述被告乙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为仿冒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原告甲公司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信誉, “不蘸小料涮羊肉”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消费者知悉并认可。作为未注册商标,“小肥羊”已构成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乙公司在其包装袋上使用了“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标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因此,乙公司违反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甲公司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对未注册商标的全面有效的保护不仅有赖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也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无形资产保护体系,全面、正确的估计市场竞争,不要让别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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