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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号权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分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海关保护四大类。具体来讲,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海关保护哪些知识产权?简单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
我们海关聘请了成龙作为海关形象大使,足以显示国家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国家每当制定一个战略或实施一个国家行为时,都有它背后的背景渊源。比如,最近的,7部位联合整治网络低俗之风,为什么,那么你细细数一下今年的重大事件就知道了,改革开放30周年、五四运动90周年、国庆60周年不用说了,法轮功取缔10周年,89暴动20周年等等。好,回归主题,弄清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定义,海关保护的范围,那么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呢?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制止压价销售、恶性竞争。
我们很多协会的朋友肯定能够理解,许多生产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企业,无论是擅自傍名牌使用他人商标,还是非法使用法人专利,那么由于事先,这些侵权企业没有任何品牌宣传费用即广告费,也没有市场开发开拓费用,更没有技术研发费用,加上侵权产品质量低劣,那么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侵权产品价格普遍低于正规合法产品。如果不加以海关保护,那么这些侵权产品就会大量的抢夺正规合法产品的海外市场,从而使国外客户、消费者坐收渔人之利,国内企业、国内老百姓,我们国家都是受害者。并且正规产品生产厂商很难行使法院诉讼、工商举报、公安举报等手段进行维权。因为,侵权企业往往是订单生产、晚上加工、不需库房,即产即装即运,权利人无法进行调查取证。那么面对海外市场,唯一可以利用的,就是海关保护。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避免损害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信誉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提升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在我国逐渐取消外商企业的税收优惠后,能否具有稳定和完备的法律环境就成为外商来华投资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稳定国内商品的对外营销渠道
经过多年的经营,我国许多知名品牌都已经在国际市场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有稳定的国外产品代理商,如不加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么久而久之,这种稳定的销售渠道就会被破坏。因为正规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国外受众也就是市场重合,但是销售渠道不同,价格品质不同。举个国内的例子,代理商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正规代理商、加盟商柜台上摆的是正品,销售出去的确是仿冒品。
 
可见,上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的意义和我们行业协会的职责基本重合,行业协会有什么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一句表述,我认为比较贴切: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有很大改善,但较发达国家相比依然不足
1、1995年10月1日,全国海关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建立时间已有十几年的光景,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日趋完善成熟,政府2008年出台《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一些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做为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一项战略资源,因此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一些企业将知识产权视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重要手段,这充分表现在他们强烈的保护意识和积极主动的实际行动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弱。
3、我国海关目前查处对象以商标侵权为主,以主动查处为主,海关总署公布的数字显示,目前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总数:11255,其中:商标权备案:6649    著作权备案:518 ,专利权备案:4088。申请备案的外企占了相当的数量。我们国内的企业还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这就需要发挥我们行业协会的作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效制止侵权商品进出口
1、10万只假“adidas”商标标牌在马尾海关被查扣
2007年3月23日,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模具、商标牌、编织袋等一批货物,运抵国为坦桑尼亚。马尾海关审单关员发现报关单存在较大侵权嫌疑。当天,查验关员在集装箱后部上侧发现了一些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FBC”商标标识牌后,立即对全部25袋商标牌进行彻查。果然发现了10万只被“FBC”商标覆盖的“adidas”商标标牌。经阿迪达斯公司代表确认,这批标牌为假冒品。
2、拱(gong)北海关扣留一马来西亚籍旅客携带出境的仿造“福娃”钥匙扣
前不久,拱北海关隶属湾仔海关在珠海湾仔口岸旅检现场出境通道查获一马来西亚籍旅客携带印有仿造“福娃”标识涉嫌侵犯2008北京奥运会专用标志的钥匙扣300件。
3、昆明海关在旅客行李中查获侵权MP3播放器
   昆明机场海关旅检现场关员在对昆明至孟加拉达卡航班进行例行查验时,在两名外籍旅客的行李中共查获涉嫌侵犯SONY公司商标权的MP3、MP4播放器619台。
4、经美国耐克公司相关人士确认,北京海关查获的31双耐克鞋为假冒,属侵权商品。
 
五、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两种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其中,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目前海关在两种情况下有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一)依申请扣留
依申请扣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依申请扣留以下特征: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  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4)  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我国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扣留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扣留
依职权扣留,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扣留有以下特征: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担保一般来讲,现金、汇票、支票、银行保函或其他海关认可的合法财产都可以。
(5)  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  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扣留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举措------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主动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概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二)可申请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三)海关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共有人如何备案,比如一个商标是3个人共同注册的,是三个人都必须提出还是一个人提出备案申请即可?那么只要有一个共有人提出其他共有人就没必要再次提交。
(四)备案所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申请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权利证明文件
申请商标备案: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要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
  申请专利备案: 专利证书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 1 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 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申请著作权备案: 提供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签章),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作品照片;
3、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4、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期限为10年
原来是7年,现在是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六)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费用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实行“一权利一申请原则”,即一份备案申请书只能申请一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1、权利人的名称、姓名、注册地、国籍、有效联系方式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名称、姓名、国籍必须是全称,不能使简称。有效联系方式包括实际经营地址、电话、传真等,能够在海关第一时间有效联系的方式均可。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相关信息。
3、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即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专利、版权的情况。包括被许可企业的详细名称、许可期限、许可生产销售范围、许可使用的商品名称等。不提交这些,有可能把授权生产的合作者查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使用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商品类别、产地、进出口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大致价格。
5、已知的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出口商、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主要包括:法院认定侵权的生效判决、裁定;工商、版权行政部门认定侵权的行政处罚书等;海关曾经做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权利人经调查取证,掌握的证据。
 
备案费用是800元一件,如没有备案成功,会予以退还,不同于商标注册。并且,在10年有效期内申请续展、变更,不再缴纳备案费,也不同于商标。
6、变更的 情况:申请人名称变更、代理人或联系人变更、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变更、授权许可使用变更
 
七、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非强制性,但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八、海关总署不予备案的情形
1、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全或无效;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法规保护
(1)超期:商标:10年未续展;发明专利过了20年,实用新型超过10年,著作权作者死亡50年
 (2)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九、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     权利人忽视备案,影响监管效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自愿原则,而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实施海关保护的重要前提。然而,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却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这种局面即使在我国加入WTO后也没有得到明显改观。 
(二)     权利人消极维权,给海关执法带来困难
 去年,一家贸易公司向佛山海关申报出口汽车制动摩擦片一批,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YOTA"商标专用权。海关先后两次与权利人的代理人联系,但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批汽车制动摩擦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显然,权利人放弃行使权利,最终使海关对嫌疑货物无法确定侵权事实,涉嫌侵权货物只能被放行。此外,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与侵权嫌疑人私下和解等消极维权情况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因素: 
 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不协调,推责任。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效,降低了鉴定工作效率。 
 权利人内部运作机制不畅。权利人往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有效保护申请或鉴定材料,而只能提供由企业内设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无法保证海关及时收集确定货物侵权嫌疑的有力证据,影响了打击力度和保护实效。 
  权利人对“打假"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时,要求非常迫切,而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 
 
(三)保护自己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海关产权知识保护是把“双刃剑”。有关企业在扎紧“篱笆”,寻求自我保护的同时,也要自觉约束行为,切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依照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由海关依法没收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1年内有2次或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将降至C或D类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知识产权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从而避免因非恶意侵权而被海关扣留货物,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十、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特殊情况
(一)驰名商标的特殊海关备案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比一般商标的特殊之处在于,可以跨类别保护,保护范围扩大,不限定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就是说,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那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海关备案,在海关查处时是否能够扩大保护范围呢?也就是我海关备案的驰名商标使用在服装上,但海关也可以查处化妆品?对此,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我认为,对于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海关备案中,应当予以注明,之后查处过程中可以进行跨商品类别查处扣留,对于没有在海关备案中注明的,需要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商标驰名的相关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商标局或商评委裁定书等,海关可将相关货物予以查处、扣留。
 
(二)、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具有有用性价值性,权利人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比如签订保密协议、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等。一般来讲,客户名单、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价格策略、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那么海关在查处过程中,十分有可能获得上述信息,如销售对象、正常厂家价格情况、数量、货物主要特征、知识产权鉴别方法、产品的防伪技术等。那么对于这些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海关能否向对方透漏?我认为,生产单位、发货单位、货物名称和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主要是使用商标的情况,使用什么商标,可以提供给权利人,对于数量,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提供,但是对于运抵国、收货单位信息、单价等不宜告知,或不宜直接向权利人提供,而是在有关人民法院、公案等司法、行政部门取证时,予以配合。
 
(三)、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在两个国家同时受到法律保护,一国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从另一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手中进口并销售受该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商品。无论是专利、版权,还是商标权都存在着平行进口。以商标权为例,NIKE注册商标持有人耐克公司在泰国(出口国)生产并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中国贸易公司(进口商)擅自将该商品进口到另一国中国(进口国),而耐克公司或耐克的商标被许可人也在中国取得NIKE商标专用权。在平行进口中,涉及多种利益,包括商标权人、进口商、消费者的利益和进口国市场秩序。那么,这种情况下海关是否有权进行查处呢?一般而言,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到一定区域市场后,在该区域内的任何转售行为应当不再构成侵犯商标权。我国商标法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具体到出口进口而言,各国规定各不相同。美国认为平行进口为侵犯商标权,而韩国则不认为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我国也有地方法院判决此类为商标侵权。但,至今没有法规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海关不应主动以职权对平行进口予以查处,而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予以查处。
 
(四)非商业性侵权货物的有限豁免
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家,通常都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境货物规定为禁止进出境货物,同时对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少量非商业性侵权物品采用有限豁免,不以侵权货物查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也遵循这一原则,《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8条规定:“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也就是说,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侵权物品,可以不以侵权查处没收。这也很好理解,比如一个大哥全身假名牌,包括内衣内裤服装鞋袜,有一天要出国,出关时,海关稽查小姐发现这大哥全身假名牌情况,说,脱下全身衣物,包括内裤,海关没收,净身出国。这不现实,也不合情合理。
 
十一、正确认识行业协会在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作用
我们知道,行业协会总体来说有三大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1.提供服务。首先为企业服务,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其次,为政府服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更重要的是,应当逐渐参与到行业立法等活动中,所以,行业协会必须专门设立法务部门,研究行业相关法律,比如食品工业协会你要研究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系列法规。那么提到食品安全法,目前有个十分有意思的情况,就是明星代言食品。  前两天全国人大刚刚通过对《食品安全法》修改,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争议很大,因为食品企业是工商部门批准设立、国家质检或卫生部门批准,设立人的股东承担在投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电视台进行广告播放,而最终却明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1000拿出200万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质检部门批准成立,800万请明星代言,中央电视台播出广告,结果出现集体食品中毒事件,开公司的仅承担200万投资内的责任,大不了公司破产倒闭,国家质检等部门、电视台不承担任何责任,明星却要倾家荡产去赔付受害者。这明显不公品,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估计不多了,有也是代言费翻倍,因为风险大了。
 
2.反映诉求。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企业、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3..规范行为。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协助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讲,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向会员单位宣传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海关保护的重要性及基本的运作程序,强化企业的维权意识,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能
1、通过各种途径及时获得各国知识产权海关方面的侵权信息,及时通知企业维权或者应诉,以保证在时间上占有主动。
2、协助企业积极维权,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搜集证据,提起诉讼
3、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维权和应诉成本,并且提高效率。
4、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及时纠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并发现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督促其改正,从而使企业避免因非恶意侵权而被海关扣留货物,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为实现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规范会员职能,应当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
比如:建立行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平台,建立专门行业知识产权或法律相关网站,开发相关的行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软件,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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