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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337条款”积极过招是上策  
      
 
 

作者:深冉摘录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我国近几年已成为美国“337条款”调查的主要国家。一些法律和经济界人士预测———我国对美出口未来10年最大威胁来自“337条款”

    该条款越来越成为美国企业干扰外国竞争对手正常商业运作的工具。

    1984年开始,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大部分企业选择的是放弃应诉。缺席的结果就是被驱逐出美国市场 “337条款”因其雏形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进口产品确系侵犯产权,则可依据第“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叫作“停止令”;另一种叫作“排除令”。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如果被指控人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进口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后者则明令禁止这种进口商品进入美国。

今年3月,MP3芯片生产商美国SigmaTel公司以中国企业珠海炬力侵犯其多项用于MP3播放器的芯片专利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要求ITC利用“337条款”对珠海炬力进行制裁。

    4月,ITC正式立案。作为MP3主控芯片全球主要供货商之一的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不幸又成为近年来遭遇美国“337条款”指控的中国企业中的一家。

    517日,记者电话联系珠海炬力新闻发言人薛巍。他说,我们已经委托国际知名律师积极应诉。

337条款”成美企业排外工具

337条款很容易把被起诉者置于不利境地。”ITC副主席小艾伯特·雅各布先生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337条款”是陌生的,但却让他们痛苦。今年四五月间,两位ITC副主席到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讲解“337条款”,焦虑的中国企业家悉数聆听。

    这一独特的调查条款是美国为针对外国侵权进口货物而设计的。对美国企业来说,启用“337条款”来打击进口产品易如反掌———找个侵权理由就行,门槛不高、程序简便、调查周期短。相反对于国外应诉方来说,应付调查的压力非常大。美方原告如果胜诉,被控企业的侵权产品将直接被驱逐出美国市场,甚至于将所有侵犯本案知识产权的产品不问来源,一律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自上世纪80年代后,美国337程序调查作为对外国企业侵犯本国知识产权进行调查的重要手段,矛头主要是对着日本和韩国。最近几年,随着中国产品大量进口美国市场,中国又成了美国“337条款”调查的主要国家。

    ITC副主席奥昆日前在中国表示,她不能用“威胁”来评述“337条款”的作用,但“337条款”的作用确实是独特的。雅各布同样也认为,在美国,“337条款”越来越成为一种商战工具,美国企业用其干扰外国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运作,从而牟取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

    ITC1984年起就开始审理涉及中国企业的337程序案件。雅各布说,随着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及其科技含量的增加,企业发生专利侵权的几率越来越大。有人算了一下,到目前为止美国对我国内地的39337调查案中,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启动的就有26件。

不应诉的结果就是被逐出

珠海炬力选择了应诉。如同两年前以广东虎头电池有限公司为首的诸家无汞碱性电池企业一样。

    可实际的情况是,从1984年开始,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大部分企业选择的是放弃应诉。缺席的结果就是被驱逐出美国市场。

    “我在为电池企业打赢337官司后,有一些当初没有应诉的企业找到我,希望我再帮他们想想办法重回美国市场,难啊。”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军说。

    为中国电池企业打赢在美的337官司,魏军至今感到自豪。517日,她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中国电池企业在200410月取得的胜利完全是颠覆性的,因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判决美方专利无效。电池案在ITC初裁败诉的情况下坚持打下去,很不容易,应该有更多的中国企业拥有这种勇气。

    魏军说,遭遇337调查,最糟糕的选择就是放弃应诉。因为在美国企业的思维里,打官司就是经营策略,如家常便饭。她认为至少有一半的美国企业起诉时不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起诉的目的就是要吓跑外国企业或提升其并不值钱的专利价值。“对待打官司,中国企业要好好向美国企业学习,完全也可以找一些美国的小企业练练手。”魏军说。

    普遍的看法是,遭遇“337条款”调查就应该积极应诉。但雅各布的看法略有不同。他说,中国企业一旦遭到起诉,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寻求资深律师帮助,尽快搞清原告的情况和起诉目的,然后比较诉讼费用和在美国的销售利益作出选择。一般而言,在ITC打一场普通的337官司需要花费75万至150万美元,非美国企业将要付出极大的应诉代价,而胜诉的几率却并不大。

    他说,如果你的企业在美国有很大的市场和很高的利润,对方的专利有被击破的可能,那你一定要积极应诉,全面参与;也可以选择有限参与,与对方寻求和解或获得许可;如果在美国的市场和利润很小,那就可以放弃或缺席,把损失减到最小,但这样做的后果会导致所有的产品无法进入美国。

创造自有品牌是必由之路

    518日,来北京参加《财富》论坛的美国全国商会会长兼执行总裁托马斯·多诺霍先生在去机场前的一段时间,接受了记者就“337条款”有关问题的短暂采访。

    在问到如何看待“今后10年,中国对美国出口的最大障碍将来自337条款”的观点时,多诺霍先生的回答是,中美两国的大量贸易是正面积极的,应该得到鼓励与加强,但遇到了困难,因为我们非常关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选择依据“337条款”起诉,是美国企业为保护知识产权而采取的行动。其实,美国商会高度关注的是如何开拓市场,而不是寻求政府的保护。

    对陷于“337条款”官司的中国企业有何建议?多诺霍先生说,作为这些企业,他们很清楚侵权的事实与严重性,其实被起诉的数量少侵权的现象多。

    想想,多诺霍先生领导的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联盟,拥有300多万会员。其看法不论是否正确,但绝对值得掂量。

    这就是中国企业进军美国必须面对的状况。雅各布对此建议,中国企业一定要防患于未然。在产品出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之前,一定要把与美国相似的技术或产品了解清楚,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最好能在美国申请专利。

    魏军说,积极应诉是一方面,但反过来我们要知道,我们手里拿的专利还是不够多,所以才出现受制于人的局面。

    被人拿捏的我国企业,确实有不少存在简单模仿、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软肋。创造自有品牌、开发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是他们今后的必由之路,也是对我国所有企业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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