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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规避“337条款”  
      
 
 

如何规避“337条款”

作者:孟佳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最初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出现,经多次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其构成非法,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337条款主要针对的是技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而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价格竞争;与反倾销案件不同的是,在“337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而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则比反倾销应诉难度更大。337条款在裁决的过程中不会考虑对方是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更为重要的是,337条款调查中,主持案件的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做出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外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全面禁止该国某类产品进口。

ITC可以作出两种排除令,其中“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另一种是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它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诉讼中裁定的产品类型。

此外,有限排除令的效力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或下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

最后,当侵权产品在美国有商业上数量巨大的存货时,ITC有权发出禁止令,对象一般是在美国的被告方,禁止的范围不仅包括在美国国内的销售行为,也包括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以及聘用美国代理商和分销商等行为。

ITC的调查是不收费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起企业的没有成本或者成本很低。在美国,法院的诉讼费用统一为150美元,看似不高,不过,律师费却是相当昂贵的。实际上,我们发现,发起者的成本不低于应诉者的成本。同时,滥诉行为也受到相关行政法律的限制,所以,一般不会有滥诉的行为发生。

如果企业对于337条款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但是,ITC的裁决不会停止执行。如果法院最后的判决撤销了ITC的裁决,ITC也不会对相关企业的损失给予赔偿。不过,如果是申诉方在最终裁决之前要求ITC发布临时禁令,则申诉方需要缴纳保证金。如最终裁决被诉方没有违反337条款,申诉方的保证金就会作为给被诉方的赔偿。

国内企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规避“337条款”:

首先,出口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以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

其次,在被美国厂商起诉时,我国企业应及时主动应诉。企业可委托在商标和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积极抗辩,如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等,来争取胜诉。

此外,国内企业为避免失去美国市场的损失,可考虑支付赔偿金与美国企业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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