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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竹驰名商标认定分析  
      
 
 

申请人上海春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对被申请人注册在第3类洗衣用浆粉等商品上的第1588213号“春竹springbamboo及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抢先注册,严重阻碍了申请人为保护其知识产权而进行的正常注册程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故请求商评委撤销该争议商标。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14份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是经过严格程序,合法取得注册的。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化工洗涤类用品,与申请人所持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针织服装类商品毫无关联,也不存在复制、模仿、翻译的情况,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商评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了申请人的第302346号竹叶图形商标和第1381227号“春竹springbamboo”商标的注册使用情况、“春竹”系列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申请人“春竹”商标权利屡遭他人侵犯的事实。

经合议组评议,商评委认为,申请人拥有的“春竹”羊毛衫品牌具有几十年历史,“春竹”商标在申请人前 身上海第二羊毛衫厂的长期使用下,所获荣誉众多,拥有很高的知名度。1998年改制后,申请人在沿用原“春竹”系列商标的基础上,又设计并注册了第1381227号“春竹springbamboo”商标,并将该标识统一使用在羊毛和羊绒衫商品、店面门头、店堂标牌上。同时,申请人加大商标宣传力度,拓展市场,使“春竹”产品在1998~2000年间,屡获殊荣,市场综合占有率名列前茅。正是由于申请人“春竹”商标的知名度,近年来侵权事件才屡屡发生。上述大量事实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春竹”商标就已在本行业及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由于申请人在其产品上多使用第1381227号“春竹spring  bamboo”商标,同时仍延续第302346号图形商标,故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认定上述两件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春竹springbamboo”与申请人第1381227号商标文字相同,争议商标图案虽然多了一段竹节和一片竹叶,但剩余的主体部分与申请人第302346号图形商标几乎完全相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浆粉等商品,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针织衣服等商品,两者存在一定的相关性,鉴于申请人“春竹spring  bamboo及图形”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申请人于洗涤类商品上在先使用“春竹spring  bamboo及图形”商标的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给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被申请人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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