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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专访商家泉律师
近日,飞科艾普IP诉讼部主管商家泉律师就一起经销商擅自将“五粮液”组合商标用在招牌上而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了专业意见。
商家泉律师认为,该案中被告作为经销商,不得不使用且只能使用“五粮液”字样进行标识,以实现其销售原告产品的目的,此种使用可以理解为“描述性使用”,不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法院则认为此种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本案中,对销售商的限制,可能主观上过分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家泉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具有非常丰富的商标代理经验和民商事诉讼经验,相关报道详见: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7591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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