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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利弊  
      
 

     随着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在民间应用的飞速普及,各色各样的计算机软件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00年中国软件销售收入仅为200多亿元,到了2010年已突破9000亿元,这是一个爆炸式的增长,这种极端的增长速度在刺激中国经济的同时,也对如今中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

  如今,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采用著作权法来维护计算机软件的权益。然而随着司法事件的增多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意识到著作权法在保护软件权益上存在的缺陷与死角。一场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的改革即将来临。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一个努力与国际制度接轨的国家,在这场改革到来之际,必然也要积极斧正过往立法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一)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优势

  使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权益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获得版权的条件极为简单,主要分为手续的简单和要求的简单两方面:

  1、软件作品一经完成法律就会立即承认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无需履行任何申请审批手续,至多只要求登记注册,这与软件商品更新换代快、生命周期短的自然属性相适应

  2、版权法只要求保护对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无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要求,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完成的软件都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有比较成熟完善的国际保护机制。大多数有著作权立法的国家均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而且目前著作权法仍是计算机软件权益保护的主流立法。我国把计算机软件权益纳入著作权的保护体系有利于软件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如果对软件权益的保护另行立法,再与其他各国缔结国际条约,一方面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浅薄,很难编纂出一部独立有效而且切合实际的法律。

  第三,版权法能较好的保护软件产业商的利益。在软件产业发展初期,由于软件的易复制性,极为容易被他人盗取成果,这与文字作品的复制很相似。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能相对有效的抵制软件的侵权活动。

  第四,即使进行软件登记也不公开其源程序,保证了软件所使用的技术的机密性。

  (二)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缺陷

  第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包含的构思、技巧以及内容。这是目前著作权法遭到诟病最多的一点。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利用他人软件中的构思、技巧等开发出功能相似甚至相同但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也就是说他人只要换一个外壳包装,就能合法的利用原作者的内核开发出与其相近的软件。然而,计算机软件的精华往往就在于其中所包含的构思、技巧等。计算机软件的构思就像一个金点子一般,往往能对软件销售的好坏起绝对性作用。显然,目前的著作权法对最初的软件开发者是极不公平的,也没有达到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真正目的。

  第二, 计算机软件虽然也是存在一定的符号,与一般的作品相类似。但人们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方式不同于传统对文学作品那样的阅读和欣赏,而是实际应用其特定的功能来解决一定的问题,即属于“工具性”或者说是“工业性”的使用。计算机软件刚一诞生就具有一种工业产品的特点,专有使用权成为计算机软件的特别要求,然而,传统的版权法无法给软件开发者予有力保护。

  第三,对软件的法律保护,理应保证新开发的软件能及时公之于众,从而有助于推动软件的发展。但是,由于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无需公开作品,这样,靠著作权法保护软件不利于促进软件的公开,从而会导致相同软件的重复开发,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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