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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19家企业运用商标权质押获得贷款8408万  
      
 
 

  福建省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近日以福建省著名商标“海旺”质押,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清市支行签署2000万元贷款合同,这是福州市第一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合同。

  20089月,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创新手段支持企业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缓解品牌企业资金紧张问题。截至2008年年底,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获得贷款8408万元。

  福建省工商局局长陈乙熙表示,省工商局联合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制定了《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创新了服务手段,在全国率先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支持企业发挥商标品牌效应、缓解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此举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充分肯定。

  《意见》鼓励各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对企业申请手续、银行发放贷款流程、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原则、待处置质押的转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应在订立书面贷款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意见》要求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经多次催收仍逾期不归还贷款时,银行可依法取得对质押商标的处置权;福建省工商局可依贷款人申请,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福建工商红盾网,转让质押的商标权。

(新华网 记者 康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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