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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亮之上》抄袭《敖包相会》案终审判赔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色日玛诉《月亮之上》词曲作者何沐阳及CD出版、销售商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月亮之上》间奏中有六小节构成侵权,判决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何沐阳立即停止侵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何沐阳共同赔偿色日玛经济损失2万元。

  据了解,《敖包相会》是色日玛之父通福于1952年为电影《草原上的人们》创作的歌曲,在《敖包相会》的创作过程中,通福参考了内蒙民歌《韩秀英》的部分曲调,对《韩秀英》进行了改编。

  20064月,色日玛发现CD《凤凰传奇?月亮之上》的主打歌《月亮之上》间奏中有六小节与《敖包相会》前六小节相同,但使用未经许可,既没有为作者署名,也没有支付报酬。色日玛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CD的销售者华视伟业公司、制作者孔雀廊公司、出版者广东音像出版社、《月亮之上》词曲作者何沐阳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敖包相会》的涉案六小节与《月亮之上》的对应六小节相比,二者所表示的曲调基本相同,何沐阳、孔雀廊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的行为均已构成对于色日玛著作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华视伟业公司作为涉案CD的销售者,因其对所销售的涉案CD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各被告在其再行录制、出版并发行《月亮之上》时,不得使用《敖包相会》中的涉案六小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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