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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泉:先用权抗辩原则的适用、判断  
      
 

 

      背景:先用权抗辩是针对“先申请原则”的一种救济性措施,在实行“先发明原则”的国家,如美国,则不存在先用权抗辩。我国实行“先申请制度”,其目的是鼓励发明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使得社会公众能够从其公开的技术中受益,以避免重复研发。

      正文: 权利人提出专利申请时,不排除他人已经自行研制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已准备好实施或已经在实施该发明创造,如果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其实施行为,则显失公平,先用权正是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显失公平而设立的。先用权的法律基础是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的事项之一,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需要说明的是,先用权并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权利,而是一种对专利权的抗辩权,举证责任分配为:权利人对被告侵犯专利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权利人通过举证证明了侵权事实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就应结束。如果被告用先用权抗辩,则先用权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且是一种全面的举证责任。先用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述5个条件,即被告或被举报人需要证明的事项: 1、有效的专利权、未经授权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和基于该行为的诉讼或行政调处。在发明专利公开后的临时保护期,就不存在先用权抗辩。 2、作为主张先用权的在先实施行为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且在先实施行为只能是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的行为,不包括进口、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相同的产品或者依照不同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3、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与专利权人无关。关于主张先用权的技术是否必须与专利权人无关,学术界分歧很大,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解释。但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肯定不享有先用权。 4、先用权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实施该发明创造,即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可以理解为已进行了实质性的专项投资,并且完成了必要的技术准备。如制造或者购买专用设备、完成产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完成样品试制和各项技术性能的检测等,均可以视为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5、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利用发明创造,即继续制造原有的相同产品或者使用原有的相同方法,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另外,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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